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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6〕63号 全文有效成文
 
深国税函〔2006〕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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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 〕21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申请使用单联发票的纳税人,各区、分局(不含宝安、龙岗基层税务分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必须实地核实其开票系统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已经完全实现电子化,开票信息与财务信息紧密相关,每笔销售业务都开具相应的发票;
    (二)纳税人的开票信息采取集中存储的形式,各分开票点的开票信息能够实时记录;
    (三)纳税人的开票信息必须每天备份,备份数据有稳妥的安全保管措施;
    (四)纳税人可以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具体格式要求详见附件2),以光盘的形式每月报送数据。
    二、使用单联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每月申报的同时向发票供售前台报送开票数据光盘,CTAIS系统将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开票数据进行自动验销。
    三、使用单联发票的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其开票数据报送税务机关后不得有任何修改,如发生法律纠纷,以税务机关的存档资料为准。
    四、各单位应将批准使用单联发票的纳税人名单报送市局(票证中心)备案。
    五、以上规定从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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