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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08
核心提示: 吉地税发〔2006〕20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发〔2006〕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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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支持邮政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摆脱经营困难的现状,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邮政企业2006年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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