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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财关税〔2006〕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2-27
财关税〔2006〕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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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每年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以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比例另行通知。对超出基数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基数内进口电力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返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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