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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 桂地税发〔2006〕40号 全文有效成文
 
桂地税发〔2006〕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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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不明确。经研究决定,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其提出申请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允许在以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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