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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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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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如有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但不按要求报送其机构名称、属性(支行、分理处或储蓄所)、上级单位名称的单位,则将其作为法人单位在当地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报区局备案。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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