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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68
核心提示:吉地税函〔2006〕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2-20
吉地税函〔2006〕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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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籍人员涉税基本情况应填写《外籍人员涉税基本情况登记(变更)表》(表样附后),有关要求应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外籍人员涉税基本情况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60号)执行。
二、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的内容应包括外籍人员编号、姓名(中外文)、护照号码、国籍、职务、任职时间及出入境时间。外籍人员个人纳税档案应在《外籍人员涉税基本情况登记(变更)表》基础上收集、补充相关资料,建立外籍人员纳税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企业管理台账和个人纳税档案应做为税收征管档案,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各地应按照总局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实现台账管理、一人一档的管理目标,并于2006年7月5日前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上报省局。
附件:《外籍人员涉税基本情况登记(变更)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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