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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桂国税发〔2006〕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2-16
桂国税发〔2006〕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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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551以后出口的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产品(具体名单详见国税发200610附件),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继续按退税率文库对应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对出口企业出口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外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或海关代码相同但产品名称与国税发200610附件所列的产品名称不符的,各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核实出口货物确属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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