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193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6〕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2-14
大地税函〔2006〕12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14
|
|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77号)列举的发票票种和适用范围调整和补充如下:
一、《辽宁省大连市税务代理专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税务代理行业收取代理费用时开具使用。
二、《辽宁省道路汽车补充客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营运的长途、短途客运行业。
三、《辽宁省大连市城市货的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货的车辆开具使用。
四、《辽宁省大连市进出口代理专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出口代理行业收取代理费时开具使用。
五、《辽宁省大连市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自2006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六、增设面额20元、50元、100元的《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收费定额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