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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吉林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 吉国税发〔2006〕27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国税发〔2006〕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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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6〕27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吉林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综合征管软件V2.0需要,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进行了核定。现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6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与当地发改委联系、协调,并按照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要求,申请办理普通发票《收费许可证》。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申报大厅窗口向纳税人做好收取发
票工本费宣传工作,张贴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
三、各级国税机关发售发票收取工本费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并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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