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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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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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申报审核工作,严把抵扣关。征收机关在受理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当期申报抵扣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计算抵扣税款。
二、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及时汇总上传。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及时上传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应按期将汇总数据上传省局。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岗位间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一窗式”操作规程,及时传递比对异常信息。强化国地税之间协作,按照规定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数据交换渠道,及时通报和交换有关信息,提高协查效率。
四、加大稽查打击力度。认真做好比对异常信息的审核检查、稽查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要按规定处罚。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媒体反映和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货物运输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发票管理不严、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新办货物运输业企业,要认真进行走访调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现象的发生。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售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但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四、要落实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审核。受理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如发现申报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六、要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立案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
七、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地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期将汇总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上传总局。
八、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货物运输业征管情况。要建立货物运输业管理数据交换渠道,交换管户情况和营业税申报数据。 对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重大案件,要加强联合检查,提高联合办案水平和税务检查效率。
九、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及时交换审核检查信息。国税机关经审核检查,认为需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交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结果反馈给国税机关。
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将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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