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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京国税发〔2006〕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2-09
京国税发〔2006〕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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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税务检查证更换工作,在认真学习《通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市局的总体要求做好本次税务检查证更换工作。
    二、我市税务检查证的主管部门:
   稽查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的主管部门为市局和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稽查局。
   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的主管部门为市局征收管理处和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征收管理科。
   各级税务检查证的主管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
   三、税务检查证由市局主管部门按照总局规定式样统一制作。
   四、稽查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干部;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从事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各类管理工作的干部。
   五、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由各级税务检查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每年2月底以前,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检查证的主管部门要根据《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的持证人情况,与实际持证人员逐一核对,凡已不再符合税务检查证发放对象范围的,以及税务检查证已到期的,要及时收回,并将有关情况录入《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填写《税务检查证年度审验情况统计表》(稽查或征收、管理)(附件1)报市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缴销。
   六、持证人税务检查证遗失或损毁,应填写《税务检查证遗失或损毁情况书》(附件2),经审批后,报市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
   七、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的核发程序、要求和新税务检查证式样以及更新管理用软件《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等有关事项,由市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八、旧版税务检查证缴销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统一负责,并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将旧版税务检查证收回,并填制《税务检查证缴销登记表》(附件3),经稽查局局长审核报主管局长签字和加盖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公章后,连同收缴的旧版税务检查证报市局稽查局统一缴销。
   持证人将旧版税务检查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税务检查证遗失或损毁情况书》,连同《税务检查证缴销登记表》一同报市局稽查局。
   九、本通知由市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十、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税务检查证年度审验情况统计表》(略)
                2、《税务检查证遗失或损毁情况书》(略)
                3、《税务检查证缴销登记表》(略)
 
                                  200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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