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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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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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
现将《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
《通告》由各单位征收科(组)负责印制,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并在纳税人前来纳税申报时予以发放,同时要对纳税人做好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的辅导、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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