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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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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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专用章制作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征[1996]017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发票专用章防伪措施的通知》(闽国税征[1997]002号)下发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使得发票专用章的定点制作和防伪措施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鉴别上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随着金税工程的启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物理防伪鉴别已逐渐被信息化手段所取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省局决定取消发票专用章定点制作的办法,由用章单位或个人依《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发票专用章防伪措施的通知》(闽国税征[1997]002号)第一条规定的式样自行到有权机关核准的公章制作单位刻制。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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