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涉外收养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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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6]8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国税函[2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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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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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取
涉外收养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6]86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中国收养中心涉外收养服务费免征营业税的函》(民函[2005]69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你部所属中国收养中心办理涉外送养弃婴、孤儿的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办理涉外送养弃婴、孤儿收取的涉外收养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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