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贯彻财税[2005]14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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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粤财法〔2006〕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1-19
粤财法〔200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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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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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内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105号、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财税[2005]1号文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原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的名单。
(一)省直转制单位和企业的名单由省财政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供;地级市以下(含市本级、县、区)的转制单位和企业的名单由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统一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
(二)财政部门根据文化体制改革进程,分期分批向税务机关提供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已转制单位和企业名单。已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名单,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完成转制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1月1日后完成转制的,从注销事业法人年度起免征所得税。
二、关于落实财税[2005]2号文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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