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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 吉国税发〔2006〕6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国税发〔200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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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6〕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长春、吉林、四平、通化、白山、松原市、延边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新保吉财发〔2005〕3号),现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1号)精神,2005年度,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统一汇总到其总部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报送汇总纳税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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