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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79
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06〕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1-10
大地税发〔200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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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补充规定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84号)的规定,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已列入重点纳税人管理,对上述纳税人没有建立重点纳税人登记的,在其年度申报时一并建档登记。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分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向所得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二○○六年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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