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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6〕4号
 

京国税发〔2006〕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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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货物退税的一项管理措施,各局要高度重视并抓紧落实。
二、出口企业要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15日内,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备案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将填写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表)按申报顺序存放,由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三、《通知》中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并将备案单证存放在财务部门。
四、出口企业将受托出口与自营出口货物一同报关出口的,要在有关备案单证上注明受托出口的情况,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随其他单证退给委托企业,原件留存受托企业。
五、《通知》第七条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为准。
附件: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略)
                  2、填表说明(略)
                     
200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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