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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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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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日(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销售额200元。
二OO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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