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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69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2005〕18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31
鲁国税发〔2005〕1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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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在年度内出口的货物,企业均应在总局国税发[2004]64号和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逾期未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市级退税部门批准外,退税部门不再受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由征税部门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二、对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对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办理退(免)税;对经审核有疑点的,应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办理退(免)税;对涉嫌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将涉嫌骗税情况逐级上报省局。
    三、出口退税清算取消后,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控。重点强化对出口企业的资格认定、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等环节的管理,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充分运用预警、评估等手段,对出口企业的经营方式、业务往来、账务处理、生产能力、货物流转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和分析评定,及时发现问题和苗头,防范骗税问题的发生。
    四、根据总局要求,在2006年3月31日前,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2005年签发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五、各地要按照总局制定的新报表格式和填表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并从2006年2月1日起,按照新的报表格式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省局,每季度终了8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省局。
    六、2006年是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第一年,为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各市应对出口货物的应退(免)税额、办理情况、以及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未办理2005年出口货物发生退(免)税额进行统计,并填写《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于2006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报表格式下载及上报路径: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省局工作布置栏\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目录)。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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