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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所属佳木斯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5〕346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函〔2005〕3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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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在哈尔滨正式挂牌成立,按该公司核算管理体制,其所属佳木斯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因此,佳木斯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应在当地预缴增值税,由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并在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汇缴增值税。
    根据该企业纳税情况,经省局研究,佳木斯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8元/千千瓦时。如果企业税负情况发生较大变动,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预征率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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