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5〕222号
|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12-29
|
各区、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同时又无法证明货物仍在代销方的,视同销售实现。 二、《通知》第五条,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属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属于《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深国税函[2004]206号印发)规定取消资格的情形。 其他情形不得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通知》第七条所述的运输发票,应与固定资产无关,其他方面应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等文件要求,才能计算抵扣。 四、《通知》第十条纳税人销售货物代办有关手续收取的手续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六、《通知》第十一条有关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问题,另文下达贯彻意见。未下达贯彻意见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