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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印发《非正常户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05〕413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5-12-27
深国税函〔2005〕41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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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切实提高征管质量,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结合实际,市局制定了《非正常户认定工作流程》(以下简称《认定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每月定期在我局外部网站批量公告未按期申报纳税人名单(路径:主页→征纳交流→曝光台→未按期申报纳税人),请各单位及时做好对未申报纳税人的催报工作。

二、确定非正常户认定对象分两种情况。

(一)系统自动确定认定对象。对未按期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后45天,CTAIS系统自动把逾期不改正的纳税户导入《失踪纳税人清册》。税收管理员根据该清册里的名单开展非正常户认定工作。

(二)人工确定认定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人工确认非正常户认定对象:1.名单不在《失踪纳税人清册》中,但经实地核查发现已走逃的纳税人;2.有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经过催报逾期仍未申报(抄报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列为非正常户管理的其他情形。

三、各单位要强化税务检查,切实加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预防和监控,要把清理非正常户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及时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在将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后,要继续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和追征税款。

四、2006年3月1日以后,各单位请通过0A访问ISO9000专栏的“ISO9000文件库”—>“ISO9000质量体系文档系统”—>“市局”—>“征管处”,查阅此《认定流程》的最新有效版本。此工作流程出现局部修改时,市局将不再正式发文通知,而是直接维护ISO9000专栏中的此文档,并更新版本号。

五、原《关于优化非正常户管理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函〔2003〕393号)不再执行。

六、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附件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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