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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5]21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5]2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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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
    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5]214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 O O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内部明电
    发往
    
 

等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

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

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510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款所属期为200510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共2页)
    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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