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63
核心提示:闽国税函〔2005〕4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2
闽国税函〔2005〕4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12
 
字体: 【】 【】 【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

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给予办理认定手续,并做好办税员培训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