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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新地税发〔2005〕20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06
新地税发〔2005〕2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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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普遍反映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偏低。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宅预征率为1%以内
    2.商住楼预征率为2%--5%
    3.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3%--6%
    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结合实际在幅度范围内自定。
    二、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按住宅的预征率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
    四、各地确定预征率后须报区局地方税处备案。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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