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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40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5〕298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5〕2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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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

    铁道部规定,沈阳铁路局于2005年3月实施了经济体制改革,取消了铁路分局,省局于2004年明确的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名称、管理体制等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方便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我省铁路部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重新予以明确,请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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