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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 黑国税发〔2005〕232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发〔2005〕2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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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金融机构如有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其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流转税处),省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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