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2005〕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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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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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金融机构如有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其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流转税处),省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征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