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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百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5〕312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函〔2005〕3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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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市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百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属于医药连锁经营企业,2005年4月15日办理工商登记,2005年4月23日办理税务登记,总公司经营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67号。该公司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规定价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6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同意黑龙江百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采取各连锁店按照1.2%的预征率征收增值税,总部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他涉税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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