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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77
核心提示: 粤地税函〔2005〕694号 全文有效成
 
粤地税函〔2005〕6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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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造林工程涉税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2005]188号)收悉。对林业公司等单位承包造林工程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造林工程包括清山、平整土地、回土及施肥、栽植(补值)等工序,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对建筑业税目注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对绿化工程的征税规定,经研究,对林业公司等单位承包造林工程,可比照绿化工程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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