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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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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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有关传输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便函[2005]093号)转发你们,并将相关电子数据放在市局“FTP://下载/信息中心/200501-200505出口退税用稽核发票信息”目录下,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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