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5〕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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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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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
你局《关于是否审查委托方已定性虚开的书面材料的请示》收悉。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口头请示,并经市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凡收到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及已定性为虚开的书面证明的,可直接依据上述《通知单》及书面证明对受票方作出补税决定,无需对《通知单》及书面证明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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