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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气)站使用滚筒式发票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00
核心提示: 琼国税函〔2005〕327号 全文有效成
 
琼国税函〔2005〕3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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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
贵公司《关于加油(气)站实行滚筒式发票的请示》(石化股份琼财〔20053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贵公司从2005121日开始,在全省加油(气)站逐步推行使用滚筒式发票。现就滚筒式发票的申请印制、领购发放和使用管理等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针对贵公司对全省所属加油(气)站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特点,为便于管理,决定全省所属加油(气)站使用的滚筒式发票的申请印制和领购工作统一由贵公司向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对各加油(气)站的发票发放工作由贵公司统一负责。请贵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发票的领购和发放工作。
二、各加油(气)站在启用滚筒式发票的同时应停止使用手工版发票,手工版发票的缴销工作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滚筒式发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开具,不得开具票物不符的发票,违者由所属市县(区)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此复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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