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5〕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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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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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口溴甲烷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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