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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如何界定“统一核算”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5〕259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函〔2005〕2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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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统一核算”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函〔2005〕259号)悉。“统一核算”一般是指将各分支机构视为一个机构进行核算。因此“统一核算”应是与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相对立的概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如该纳税人能独立设置账簿,独立开设结算账号,独立编制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则视为独立核算。对于请示中深圳市某总公司向其在广州市设立的“深圳市某总公司广州分公司” 移送货物应视为独立纳税人之间移送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依据其不同的结算方式确定其销售是否实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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