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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 吉国税发〔2005〕254号 全文有效成
 
吉国税发〔2005〕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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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5〕25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印刷厂: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重新修订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以下简称《样本》)。现将《样本》印制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的样式、字体、字号、规格、内容、用纸、用墨、联式、各联次颜色、各联次用途及联次顺序等,各地要严格按照《样本》要求印制,不得自行更改。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样本》的宣传工作,增强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了解和真伪鉴别能力。
三、《样本》自200611日起实施。
四、《样本》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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