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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5〕252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函〔2005〕2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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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分局,车购办: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国税函〔2005〕7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异常发票信息清分及传递
    在每月3日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异常发票电子信息,通过OA传递给市局信息中心。
    每月10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将异地异常发票信息传递至总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5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到总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读取总局信息中心从各省级单位上传异常发票信息中清分后的我市信息。
    每月18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对全市异常发票信息进行清分后,通过OA下发给各区、分局信息中心。
    二、异常发票信息查询统计
    每月20日前,各区、分局信息中心根据市局下发的异常发票信息进行清分后给各税源管理科,各区、分局税源管理科应查询统计异常发票相关信息,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车辆识别代码采集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各区、分局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求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格式见附件一)给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科负责接收软盘转信息中心,由各区、分局信息中心负责保存数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按月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四、车辆识别代码信息传递
    在每月3日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通过OA传递给市局信息中心。
    每月10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将异地车购税车辆识别代码电子信息传递至总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5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到总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读取总局信息中心从各省级单位上传车购税车辆识别代码电子信息中清分后的我市信息。
    每月18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对全市车购税车辆识别代码电子信息进行清分后,通过OA下给各区、分局信息中心。
    五、车辆识别代码信息比对及查询
    每月20日前,各区、分局信息中心定期将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与市局信息中心下发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后,将比对数据下发给各税源管理科室进行查询,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部门信息交换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按月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获取车辆入籍信息,查询比对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信息。在试运行过程中须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换制度。
    (二)与市地方税务局的信息交换工作按照总局要求和《机动车辆税收信息交换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深国地税协纪〔20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明确有关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各区、分局税源管理科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购买发票前,需对企业报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格式见附件二)中发票份数、价费合计金额与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进行人工比对,并按月汇总保存电子信息,比对、审核结果有问题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由于误填、误报等原因产生的问题,退回纳税人及时更正;如发现企业有偷逃税嫌疑需立案的,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税源管理科根据车辆购置税“一条龙”清分比对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应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或实施日常检查,将检查结果传税政科汇总后报市局。
    (二)各区、分局票证中心须凭税源管理科审核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办理发票验旧手续,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是否与《验旧供新表》一致,并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中的价费合计金额录入CTAIS。
 
    附件:1.生产企业车辆识别号代码清单模板
                2.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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