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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5〕957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5〕9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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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5〕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同时废止。“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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