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