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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欠税公告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黔国税征便函〔2005〕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9-23
黔国税征便函〔2005〕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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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处):

为了规范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欠税公告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欠税公告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中欠税范围、内容、权限、形式等规定进行欠税公告。

二、公告地点:(一)属县级税务局公告的,在县级所在地

办税服务厅公告;(二)属地(市)级税务局公告的,建议在地(市)级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公告;(三)属省级税务局公告的,在《贵州国税》刊物上公告。

三、公告形式:以正式签发的公文公告。

四、公告期限:

(一)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期限为一个季度。

(二)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公告期限为半年。

(三)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

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公告欠税的跟踪管理,并按月逐

级上报清欠情况。

六、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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