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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5〕90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5〕9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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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界定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房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请示》(津财农〔2005〕1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契税 减免 天津 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                200年月日封发

校对: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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