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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 大国税发〔2005〕204号 全文有效成
 
大国税发〔2005〕2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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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对通知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局要严格按照《大连市国税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大国税发〔2003〕9号)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核定定额。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局要在确认纳税人账簿记录真实、完整和核算准确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账簿所反映的经营额和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进行认定。
二、对未达起征点户进行公示
对经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每月在纳税服务厅或市场进行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未达起征点户纳税申报管理
对经认定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应填制《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两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恢复征税。
四、严格未达起征点户发票管理
各基层局应按《通知》要求,并依据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和检查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以实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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