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5〕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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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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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的规定和市局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免、抵、退”税工作的实际,经研究,现对“免、抵、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政策部分 (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应转作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价格×外汇人民币牌 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有关单证纳入计算机管理 为统一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对同一业务的操作,加强退税管理,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有关单证的开具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在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中进行申报、审核、开具。这些单证包括: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退运已补税证明、补办报关单申报、补办核销单申报等。现以开具退补运证明为例,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在申报端录入相关资料,生成申报盘; 2.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审核:进入审核系统——开具单证——单证申报——申报数据读入——退运补税证明申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单证审核——单证出具。 由于总局一直没有改变退补运证明的纸质格式,因此除进行上述计算机操作之外(不在系统中打印退补运证明),同时还应手工开具退补运证明,即企业手工填写纸质证明,交由税务机关签字、盖章。 其他单证的操作类同。相关纸质资料必须按规定归档保管以备查。 二、简化流程部分 (一)申报资料的简化: 1.取消报送的资料。 (1)各主管区、分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复印件; (2)上年度“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原件);新办理“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提供上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清算表或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表(办理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3)上年度“免、抵、退”税清算返纳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办理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4)手工填写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出口免税卷烟明细表; (6)出口免税卷烟资料。 2.选择报送的资料。 选择报送的资料由各主管区(分)局自行决定: (1)已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 (2)出口销售收入确认表及报关单与帐面差异说明; (3)《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关系表》; (4)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及报关单与帐面差异说明。 (5)《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 (二)签章的简化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初审和复审人员、审核科室、区(分)局签字盖章;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疑点挑过表》:审核人员签字、审核科室盖章。 3.其他表格无须签字盖章。 三、本通知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