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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81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5〕214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函〔2005〕2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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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局确定蛇口分局为“一机多票” 系统试运行单位,并按照总局计划从10份开始进行“一机多票” 系统推广工作。全市税务端网络版及企业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待总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鉴于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即日起,除商业零售企业外,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审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企业衔头发票)的印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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