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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5〕300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2005〕3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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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抓好宣传解释、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为按照省局统一方案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做好准备。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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