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5〕209号 条款失效成
 
深国税函〔2005〕20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8-30
 
字体: 【】 【】 【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农业产品定义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执行。

二、发票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深圳市收购发票》(可抵扣型)(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在领购收购发票时,必须在收购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加盖收购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票人专章后,才能带回使用。

(二)收购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购新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我局普通发票的有关管理规定审核,并按《普通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发售发票。

(三)纳税人不得携带收购发票跨县(市)填开。

三、现场查验

企业购进大宗农业产品(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自定),应在收购企业购进入库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验申请,经税企双方查验货物,并经双方经办人员在《农业产品查验记录》(见附件一)上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购进农业产品的依据。

四、纳税评估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纳税评估范围,适时监管、按月评估。纳税评估方法、评估指标及分析应用、评估文书资料、评估结果处理方式等,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