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予收取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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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冀国税函〔2005〕277号 全文有效成
冀国税函〔2005〕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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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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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少工作环节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税收成本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基层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开具代开普通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所需代开发票印制成本从各市提取的普通发票工本费中支付。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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