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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5〕233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发〔2005〕2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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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文书使用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拍卖办法》)中所涉及的文书样式和使用说明已在《拍卖办法》附件中列明,各局严格依照《拍卖办法》规定使用有关文书。《拍卖办法》没有给出“委托拍卖合同”、“委托变卖合同”、“授权委托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的具体样式,前三种文书由各局根据《拍卖办法》要求自行制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及使用说明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后由市局下发各局使用。《拍卖办法》涉及文书由各局根据《拍卖办法》样式自行印制。
     二、拍卖、变卖机构
     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变卖的拍卖、变卖机构由市局确定,拍卖、变卖机构名单确定后将下发各局。
三、拍卖、变卖款项缴税入库处理方式
在税务机关未设立拍卖、变卖专用缴税账户之前,暂采取以下方式将拍卖、变卖款项缴纳入库,即税务机关在拍卖、变卖之前先行将纳税人银行账户冻结,拍卖、变卖机构将拍卖、变卖款项存入纳税人(被拍卖人)帐户,而后由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
四、各局执行《拍卖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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