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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5〕230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发〔2005〕2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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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结合银行网点申报纳税以及电子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不断提高我市个体集贸税收的征管水平。
    二、我局系统实行未达起征点户按年度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制度。具体方法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采取电子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中使用的信息采集表进行申报,随区县(地区)整体调整定额工作一并进行,具体时间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凡申报后经电子计算机核定已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均应照常申报纳税。
    三、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连续一个季度超过起征点的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200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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