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5〕227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发〔2005〕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1
 
字体: 【】 【】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居民(国民)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或直属分局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三、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结果,市局将以书面形式转发相关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或直属分局。
四、《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的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顺序号自行编写。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中,办文流程信息(税务机关填写)部分,要求经办人签字,科(所)长、主管局长审核后,在受理机关盖章处加盖局章。
总局反馈结果日期按市局以书面形式转发的日期填写。同时要求将结果送达申请人日期上报市局。
    五、《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及相关申请资料要求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上报市局,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2005年8月11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